卫生部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集团公司、行业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目录和规范要求,组织当地用人单位认真做好职业病危害申报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
附件1: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一、 粉尘类:
(一) 矽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超过10%的无机性粉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矽肺
(二) 煤尘(煤矽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煤工尘肺
(三) 石墨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石墨尘肺
(四) 炭黑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炭黑尘肺
(五) 石棉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石棉肺
(六) 滑石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滑石尘肺
(七) 水泥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水泥尘肺
(八) 云母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云母尘肺
(九) 陶瓷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陶瓷尘
(十) 铝尘(铝、铝合金、氧化铝粉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铝尘肺
(十一) 电焊烟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电焊工尘肺
(十二) 铸造粉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铸工尘肺
(十三) 其他粉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其他尘肺
二、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电离辐射(X射线、r射线)等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疾病、放射性白内障、放射性肿瘤、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复合伤、根据《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三、化学物质类:
(一)铅及其化合物(铅尘、铅烟、铅化合物,不包括四乙基铅)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铅及其化合物
(二)汞及其化合物(汞、氯化高汞、汞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三)锰及其化合物(锰烟、锰尘、锰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四)镉及其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五)铍及其化合物
铍病
(六)铊及其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七)钡及其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八)钒及其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九)磷及其化合物(不包括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十)砷及其化合物(不包括砷化氢)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十一)铀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铀中毒
(十二)砷化氢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砷化氢中毒
(十三)氯气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氯气中毒
(十四)二氧化硫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二氧化硫中毒
(十五)光气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光气中毒
(十六)氨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氨中毒
(十七)偏二甲基肼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偏二甲基肼中毒
(十八)氮氧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氮氧化合物中毒
(十九)一氧化碳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一氧化碳中毒
(二十)二氧化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