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香港法例第509章)
《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为雇员在工业及非工业工作地点,提供安全及健康的保障。基本上,这是一条赋权的条例,订下一般的规定。
涵盖范围
这条条例差不多包括所有工作地点 ─ 雇员工作的地方。除了工厂、建筑地盘及食肆之外,其他地点,如办公室、实验室、购物商场及教育机构也纳入法例范围之内。然而,也有一些工作地点是例外的,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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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公众地方的飞机或船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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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公众地方的陆上载具的司机占用位置(但在载具内工作的雇员则包括在法例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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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内的雇员均属家庭佣工的住宅处所;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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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自雇人士工作的地方。
责任承担者的角色
根据这条条例的规定,所有人在促使工作地点安全及健康这方面都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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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该采取以下措施,促进工作地点的安全及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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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及维持不会危害安全或健康的作业装置及工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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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有关的安排,以确保在使用、处理、贮存或运载作业装置或物质方面是安全和不会危害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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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所有所需的数据、指导、训练及监督,以确保雇员的安全及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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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及维持安全进出工作地点的途径;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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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及维持安全及健康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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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所占用人有责任确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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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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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该处所的途径;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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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于该处所的任何作业装置或物质,
是安全和不会危害在该等处所工作的人的健康,即使他们没有直接雇用该名人士在该等处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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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该透过以下措施促进工作地点的安全及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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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顾工作地点中的人的安全及健康;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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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由雇主提供的任何设备,或遵照雇主订定的制度或工作方式工作。
条例的执行
劳工处处长获授权签发敦促改善通知书及暂时停工通知书,以防止工作地点的活动对雇员构成实时的危险。雇主如未能遵从通知书的规定,即属犯罪,可分别处以罚款港币200,000元和 500,000 元,以及监禁长至 12 个月。
《职业安全及健康规例》
根据《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制定的《职业安全及健康规例》,就意外的预防、防火措施、 工作地点的环境控制、工作地点的卫生、急救事宜以及雇主及雇员该如何进行体力处理操作等订定一些基本的规定。规例的主要条文包括:
预防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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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装置须在设计和制造上合乎安全,并须有妥善保养,而危险部分须设有有效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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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点的危险地方须以栅栏安全围封。
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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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地点内,要展示逃生路线,而所有出口须有照明的「出口」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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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火通道须畅通无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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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所有出路门均能从工作地点内轻易开启或没有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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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点必须具备适当及足够的消防设施。
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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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点须保持清洁、充足的照明及空气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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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面要有足够的排水设施。
卫生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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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点须设有足够的厕所及清洗设施;饮用水要充足。
急救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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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点须设有适当及足够的急救设施,并指派雇员负责急救设施。
人力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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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雇员从事人力搬运时的潜在危险,并作出评估及加以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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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人力搬运的雇员,提供适当的训练及其它需要的防护措施。